為開闊學生的國際視野,促進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學生的創新意識、實踐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學校與境外多所高校開展了學生交流學習活動。為規范學生境外交流學習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基于校際協議,被派往境外高校進行交流學習一學期及以上的學生。
第二條 選派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選拔原則。
第三條 學生在境外院校所修課程與其所在專業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相銜接。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工作審批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主管教學事務的副校長擔任副組長,組員包括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研究生院、教務處和學生工作處的負責人。
第五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拓展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渠道、制定派出計劃、統籌選派工作,并協助學生辦理境外院校錄取和出國(境)手續。
第六條 教務處、研究生院負責分別完善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學習培養機制,為學生辦理保留學籍和赴境外期間所修課程、學分和成績的認定等手續。
第七條 學生工作處、研究生院負責學生在境外期間的學生事務管理工作,掌握學生在外緊急聯絡方式。
第八條 各學院(部)指派專人負責協助學生制定赴境外交流學習研修計劃、準備申報材料,定期向在境外的學生了解其學習、思想和生活情況。
第二章 選派
第九條 選派條件
1.思想品德好,成績優良,無不及格課程,無違規違紀記錄,身體健康。
2.滿足具體項目的要求,能完成接收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習。
3.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獨立生活能力及較強的環境適應能力。
第十條 選拔程序
1.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制定下一學期選派學生赴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學習計劃,并向相關學院(部)發布可推薦的學生名額。
2.相關學院(部)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交推薦學生名單,并綜合學生思想品德表現、學習成績和外語水平等進行排序。
3.相關學院(部)組織獲得推薦資格的學生簽署《東北大學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承諾書》,并提交給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6.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根據下一學期選派計劃對學生進行選拔,確定初選名單,報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工作審批領導小組審議,確定派出人選。
7.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對派出人選進行公示。
8.相關學院(部)將確定派出的學生的研修計劃報送教務處、研究生院,并對以上材料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 派出程序
1.教務處、研究生院為學生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2.相關學院(部)組織學生準備申報材料,匯總后提交給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4.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申報材料后提交給接收院校,協助學生辦理出國(境)手續,并聯絡接收院校協調安排接站事宜。
5.對于確定派出后無特殊原因而放棄者,一年內不得參加學校任何赴境外交流項目。
6.學生在境外交流學習期限一般為1~2學期。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條 赴境外交流學習的學生必須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紀校規和該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對違紀違規的處分,按接收學校規定和程序執行,并記入東北大學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學生在境外的課程學習、學分和成績認定按照《東北大學本科生赴境內外大學交流學習的課程、學分和成績認定的補充規定》及研究生赴境外大學交流學習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若學生在境外期間由于特殊原因必須中途終止學習并返校,必須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接收院校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學校批準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五條 未經學校同意,學生不得私自以各種理由轉往其他學校。若學生在境外有私自轉變出境身份、轉換學習單位、逾期未歸或無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學習任務等行為,學校將視具體情況對學生做出相應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在交流期滿后按期返校并到所在學院(部)報到。未經學校同意,學生不得私自以各種理由延長在外期限,交流期滿一個月內不能按時返校者按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將境外院校開具的成績單報送所在學院(部)教學管理部門。教務處、研究生院為學生辦理課程、學分和成績認定等手續。
第十八條 返校后的學生有義務向所在學院(部)負責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事務的專人提供相關信息,并協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學生了解在外的學習、生活等情況。
第十九條 赴境外交流學習的學生參加原所在專業(班級)的獎學金評定、推免保研和評優評獎。各學院(部)不得遺漏學生的各種評優評獎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